(2017)辽01执异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立志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杰,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异426号案外人:赵立志,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男,汉族,1959年3月11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东城街。法定代表人:刘世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执字第480号)中,案外人赵立志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赵立志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赵立志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赵立志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雪春审 判 员 刘 晶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笑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