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魁胜型煤厂与被告沈阳展翔电脑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魁胜型煤厂,沈阳展翔电脑培训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804号原告:铁岭市魁胜型煤厂。负责人:陈树魁,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展翔电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郑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铁岭市魁胜型煤厂与被告沈阳展翔电脑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魁胜型煤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铁岭市魁胜型煤厂负担。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