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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骏、李润国诉被告杨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骏,李润国,杨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2民初130号原告周骏,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居民。原告李润国,男,1965年5月6日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被告杨建平,男,1976年11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骏、李润国诉被告杨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骏、李润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骏、李润国撤回对被告杨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骏、李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由原告周骏、李润国负担。审 判 员 杨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兴泉书 记 员 宋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