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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姜鹤诉被告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鹤,刘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6898号原告姜鹤。被告刘艳艳。本院在受理原告姜鹤诉被告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另行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邢 雪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