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姜鹤诉被告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鹤,刘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6898号原告姜鹤。被告刘艳艳。本院在受理原告姜鹤诉被告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另行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邢 雪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