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雪、王忠帅等与相龙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王忠帅,相龙青,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554号原告:苏雪,女,199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王忠帅,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相龙青,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原告苏雪、王忠帅与被告杨龙青、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雪、王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汶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