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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振荣与付国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荣,付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80号申请人:杨振荣,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付国锋,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杨振荣与被执行人付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振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将执行款158228元(含执行费2285元)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杨振荣。为此,申请执行人杨振荣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申请人杨振荣申请的具体事项执行完毕。本案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285元由被执行人付国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博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