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唐山市工人医院、赵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唐山市工人医院,赵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1317号原告:唐山市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号。法定代表人:乔福东,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工人医院。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野,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冯晓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璐飞,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山市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路北环卫处)与被告唐山市工人医院(以下简称工人医院)、赵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北环卫处的委托代理人马洁,被告工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告赵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北环卫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路北环卫处为冀B×××××号车辆的所有人,案外人许满军为原告路北环卫处的工作人员。2016年8月19日04时55分许,被告赵野驾驶冀B×××××号车辆沿北新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口时,与许满军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冀B×××××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赵野以及车上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二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野、许满军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根据事故发生现场以及鉴定意见,被告赵野驾驶的冀B×××××号车辆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前侧与许满军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冀B×××××号车辆左前门发生碰撞,冀B×××××号车辆已经先于冀B×××××号车辆到达事故地点,不具备让行条件,被告赵野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于是许满军提出复核申请。然而,交警二队违反法律规定,在未进行重新调查的情况下,径行出具了与原事故认定书一字不差的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路北环卫处车辆损失2800元,虽然对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应当让行,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不具备让行条件,应由被告赵野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路北环卫处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工人医院辩称,唐公交认字[2016]第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责任认定正确。因为被告赵野驾驶的是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原告路北环卫处的驾驶员应让行却没有让行,造成此次事故发生。两次责任认定都是客观公正的,请求法院根据责任认定,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被告赵野辩称,其认为交警二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没有问题,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时间及责任,认可唐公交认字[2016]第086号(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工人医院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的投保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路北环卫处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在审核被告工人医院所有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年审有效的前提下,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项下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8月19日04时55分许,被告赵野驾驶冀B×××××号金杯牌小型专用客车沿北新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口时,与案外人许满军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冀B×××××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赵野及其车上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二队于2016年9月27日出具唐公交认字[2016]第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野、案外人许满军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许满军对交警二队认定的责任比例不予认可,向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交警二队于2016年10月24日出具唐公交认字[2016]第086号(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野、案外人许满军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诉讼中,原告路北环卫处对交警二队认定的责任比例不予认可,提交唐公交认字[2016]第078号与唐公交认字[2016]第086号(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1份、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复印件1份、复核申请书复印件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各1份,主张应由被告赵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工人医院、赵野、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对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交警二队认定的责任比例没有问题。经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定损,确定冀B×××××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损失为2800元,原告路北环卫处对该车进行了修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各持己见,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工人医院为冀B×××××号小型专用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对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付。原告路北环卫处对主张的冀B×××××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损失2800元提供了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费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路北环卫处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提出的本案交通事故应由被告赵野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路北环卫处的合理损失共计28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付400元,共计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400元;二、被告唐山市工人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赵野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唐山市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