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孙贤吕等盗窃罪吕繁龙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刑初221号本院对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贤吕、朱少波涉嫌犯盗窃罪、被告人吕繁龙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的(2017)皖1226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皖1226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第5面倒数第3行至2行中的“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审判长 胡春燕审判员 谌 敏审判员 龚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钮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