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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方占库与辉明彩钢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占库,辉明彩钢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299号原告:方占库,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人。被告:辉明彩钢厂,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化隆路平阿高速路口南300米。负责人:裴家珍,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占库与被告辉明彩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占库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占库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占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方占库负担。审判员  唐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杭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