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方占库与辉明彩钢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占库,辉明彩钢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299号原告:方占库,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人。被告:辉明彩钢厂,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化隆路平阿高速路口南300米。负责人:裴家珍,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占库与被告辉明彩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占库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占库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占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方占库负担。审判员 唐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杭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