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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辉、罗云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辉,罗云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胡辉,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罗云升,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胡辉与被执行人罗云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赣0828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云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云升支付申请执行人胡辉买卖合同货款1307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78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罗云升采取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云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1307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78元,未执行货款1307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7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钟国华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