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严、代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严,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10号申请人:张严,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代勇,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张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代勇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南侧王楼1至2层01-0201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有担保人张志扬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北段路东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房权证号:确山房权证确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代勇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南侧王楼1至2层01-0201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张志扬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北段路东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确山房权证确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刘春山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