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俊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俊寅,邵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街新村三马路东莹小区。法定代表人:施荣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俊寅,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福阳,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邵宏强,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俊寅、原审被告邵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2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26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