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13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惠珠与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珠,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惠珠,男,194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建设路商六之6号。法定代表人:黄冠芳。原告李惠珠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惠珠办理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号之二广德业大厦B座10F房产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李惠珠交付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号之二广德业大厦B座10F房产;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惠珠支付违约利息81078.48元(违约利息暂计至2012年7月23日,之后每日按照已付房价款643480元的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上述房产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2.79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号之二广德业大厦B座10F房产过户至李惠珠名下,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复函称,该房产已登记在李惠珠名下,已确权,可办房产证手续。另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前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1号之二广德业大厦B座10F房产查看,发现该房屋现由案外人汪珩占有并使用,汪珩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声称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5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