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丁正秀、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秀,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892号申请人丁正秀,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县梅林镇红专路5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丁正秀与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43441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4344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8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锋审判员 刘剑东审判员 赖敏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贻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