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87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1。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直接抚养。事实和理由:2003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刘某2。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与被告感情彻底��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刘某1辩称,与原告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属实,但与原告相互了解,感情深厚,为维系家庭和睦,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3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刘某2。对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