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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858朱仁明与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明,王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858号原告:朱仁明,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朱仁明诉被告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朱仁明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仁明已与被告王军协商解决此次纠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仁明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颜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