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贺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贺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108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负责人曹孟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翠苗,该公司员工。被告贺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贺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