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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海娇与李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娇,李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娇,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范龙,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张海娇与李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67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