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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柳朝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柳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柳朝权,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朝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6)浙102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对方5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朝权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玉环支行账户(账号:12×××18)内存款655元至本院案款专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帐号:62×××6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胜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皇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