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洪丽、XX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丽,XX艳,张进,曹德刚,王国鲜,陈莉,王增全,朱志水,杨家平,柳传飞,梅树宝,张翠兰,杨艳,朱强胜,赵家芬,强恒功,尹学松,顾凤芹,曹培玲,代升荣,刘法芳,陈厚标,李荣,邹全芬,孟凡玲,王家豪,陆彬彬,郑茂德,柳之德,王新悦,王龙霞,方云,吴允才,王玉巧,李龙苏,尹小会,江红梅,朱志成,曹月兰,王海聪,徐来云,杨文义,夏明勇,胡恒明,金长江,王健,苏华芳,张凤成,刘永华,王德龙,徐家军,王增前,吕春元,沈俊,谷芹,何莲,胡正西,徐琼,任洪旗,张秀英,庄家飞,邓标,王德云,杨雪琴,张吉珍,丁洁,邓全红,李新,胡红会,姚运杰,苏彩琴,强恒前,刘金品,袁士芳,李国良,郭同金,汪灿术,汪朝江,路文琪,李怀菊,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丽,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XX艳,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张进,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曹德刚,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国鲜,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莉,女,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增全,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朱志水,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家平,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柳传飞,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梅树宝,男,汉族1957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张翠兰,女,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杨艳,女,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朱强胜,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家芬,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强恒功,男,汉族,1957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尹学松,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顾凤芹,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曹培玲,女,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代升荣,女,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法芳,女,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厚标,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李荣,女,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邹全芬,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玲,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王家豪,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陆彬彬,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室。申请执行人:郑茂德,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申请执行人:柳之德,男,汉族,1959年1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悦,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组。申请执行人:王龙霞,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方云,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吴允才,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巧,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李龙苏,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尹小会,女,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江红梅,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成,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曹月兰,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聪,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徐来云,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义,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夏明勇,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胡恒明,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金长江,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苏华芳,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成,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华,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龙,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军,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前,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吕春元,男,汉族,1988年3月6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身份征号码340311198803061211。申请执行人:沈俊,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谷芹,女,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何莲,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号。申请执行人:胡正西,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室。申请执行人:徐琼,女,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任洪旗,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村。申请执行人:庄家飞,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邓标,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云,女,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杨雪琴,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张吉珍,女,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丁洁,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申请执行人:邓全红,女,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汉族,1955年5月2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室。申请执行人:胡红会,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姚运杰,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苏彩琴,女,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强恒前,男,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品,男,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室。申请执行人:袁士芳,女,汉族,1964年11月26日,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汉族,1953年12月30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申请执行人:郭同金,男,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汪灿术,男,汉族,1953年3月7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申请执行人:汪朝江,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申请执行人:路文琪,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申请执行人:李怀菊,女,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号。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加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洪丽等80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即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凤劳人仲裁字第85号仲裁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洪丽等80人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限期履行和限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后立即付清申请执行人李洪丽等80人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61307元。二、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后立即付清执行费230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