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范忠仁与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公司、刘志忠、葫芦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忠仁,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公司,刘志忠,葫芦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769号原告:范忠仁,男,现住兴城市。被告: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公司,住所地滨海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志忠,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葫芦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路。法定代表人:杨玉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玉芬,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范忠仁与被告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公司、刘志忠、葫芦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范忠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合计4,920.00元,由原告范忠仁承担。审 判 长 马海涛审 判 员 吴 琪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