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西福吉隆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西福吉隆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4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福吉隆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南二路5号华成都市负一楼A007S710B1001。法定代表人:曹贤斌,总经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福吉隆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桂全审 判 员 涂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勇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