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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2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旭翔与周玉圣、刘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旭翔,周玉圣,刘萍,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106号之一原告:叶旭翔,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冬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圣,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210、2211、2212、221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庆,公司法务。原告叶旭翔与被告周玉圣、刘萍、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帅人民陪审员  路玉清人民陪审员  陈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