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2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旭翔与周玉圣、刘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旭翔,周玉圣,刘萍,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106号之一原告:叶旭翔,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冬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圣,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210、2211、2212、221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庆,公司法务。原告叶旭翔与被告周玉圣、刘萍、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帅人民陪审员 路玉清人民陪审员 陈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