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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应智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应智高,王进,章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59号。诉讼代表人童庆文,主任。被执行人应智高,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王进,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执行人章华生,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2017)浙0182执11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应智高名下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东都.城市家园3幢5-410室房地产,并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智高名下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东都.城市家园3幢5-410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号;土地证号:12××7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仇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