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邬林岩与吴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林岩,吴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476号原告:邬林岩,女。被告:吴超,男。原告邬林岩与被告吴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邬林岩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邬林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林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邬林岩负担。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