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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邬林岩与吴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林岩,吴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476号原告:邬林岩,女。被告:吴超,男。原告邬林岩与被告吴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邬林岩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邬林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林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邬林岩负担。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