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丽与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王玉华,吴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433号原告:李丽,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利民,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代表人:王文德,该公司清算组组长。被告:王玉华,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第三人:吴红生,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宁区。原告李丽与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王玉华、第三人吴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裁定受理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李丽以王玉华、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吴红生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本案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