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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福寿堂大药号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福寿堂大药号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199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5号。主要负责人:曹毅,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周鑫钱,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柳湖村金田组。被申请人:黄湘惠,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柳湖村金田组。被申请人: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迎宾村。法定代表人:周鑫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福寿堂大药号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西塘村黄金组(双马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胡起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福寿堂大药号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福寿堂大药号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10033844.68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已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福寿堂大药号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3844.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福寿堂大药号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