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女,汉族,1952年2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范平、白锋高,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婧,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菁,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上诉人陈女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规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9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陈女向广州市国规委申请公开关于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中征收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一村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等村集体所有资产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红线图、听证会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征收信息。2016年3月8日,广州市国规委作出穗国房公开〔2016〕94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载明:您要求获取广明高速涉及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征收土地公告》已在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主动公开。《钟一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已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中一并公开。您可在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附具体地址)查询到相关信息。由于广明高速属于整体用地报批,征收土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和听证会笔录涉及多个镇街多条村,如您需要查阅钟一村相关资料,建议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4楼417档案室查阅。广明高速项目正在申办用地结案阶段,我局暂无用地批准后补偿登记材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陈女于2016年3月10日签收该答复书。诉讼中,广州市国规委陈述该答复书作出后一个礼拜左右,陈女即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广州市国规委向其公开了相关资料并根据陈女的需求提供了听证笔录、征地公告、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报告书总表等材料的复印件;陈女对此亦予以确认。关于用地批准后补偿登记材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广州市国规委陈述是由被征地村所属的镇街负责具体的补偿登记和支付补偿费用等工作,因此广州市国规委暂无上述信息,待办理用地结案时,相关镇街会将征地款的支付凭证及发票提交给广州市国规委,但目前暂无上述信息。陈女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于2016年4月11日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政府于当日向广州市国规委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6年6月7日,因陈女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广州市政府予以准许,决定延长30日。2016年7月11日,广州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6〕3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广州市国规委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陈女于2016年7月12日收到该复议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关于陈女申请公开的相关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红线图、听证会笔录、勘测定界图等信息,广州市国规委通过指引陈女向相关网站查询、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已经向陈女提供了上述信息。关于陈女申请公开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信息,广州市国规委亦表示广明高速正在申办用地结案阶段,暂无上述信息,该答复并未违反规定。关于复议程序,广州市政府收到陈女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程序亦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的规定,判决驳回陈女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陈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被上诉人是涉案征地实施主体,亦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但被上诉人提供的政府征地信息不符合上诉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充分、不准确、不到位,并未尽到充分公开义务。首先,上诉人再申请中明确要求提供案涉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但被上诉人提供的穗府征[2013]7号征地公告中没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如被征收土地的地点、地类、面积、范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被上诉人依法应该完整、准确公开上诉人申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涵盖的信息,但其却以上诉人应另循法律途径救济为由予以推脱,规避了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其次,上诉人申请的征地信息不可能不存在,案涉征地项目广明高速已经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通车已久。被上诉人以相关征地信息尚在用地结案阶段即为不存在的理由,于法不符,于理不通,亦应予以纠正。最后,上诉人申请了所在集体土地被征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相关征地信息,申请了公开征地勘测定界图,被上诉人也未依法公开信息。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答复未违反规定,明显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撤销穗国房公开〔2016〕94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及穗府行复〔2016〕3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广州市国规委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被上诉人广州市政府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关于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中征收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一村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等村集体所有资产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红线图、听证会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征收信息。其中,关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红线图、听证会笔录、勘测定界图等信息,被上诉人通过指引上诉人向相关网站查询、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已向上诉人提供了上述信息。上诉人提出上述征地公告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关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信息无明确、具体指向,现被上诉人表示广明高速正在申办用地结案阶段,该委暂无上述信息,故不能公开,该答复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 玮代理审判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马可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