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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自强与周科、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强,周科,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797号原告:王自强,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兴,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科,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书彬,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自强与被告周科、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自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科、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强撤回对被告周科、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自强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