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701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羁押内蒙古赤峰监狱。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