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701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羁押内蒙古赤峰监狱。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