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庭桂与黄再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庭桂,黄再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670号原告:陈庭桂,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黄再能,曾用名陈立新,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陈庭桂诉被告黄再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庭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庭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庭桂负担。审判员 林宏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