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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庭桂与黄再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庭桂,黄再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670号原告:陈庭桂,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黄再能,曾用名陈立新,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陈庭桂诉被告黄再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庭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庭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庭桂负担。审判员  林宏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