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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右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右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1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右虎,男,1998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3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右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右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赵右虎在义乌市青口极聚网吧,趁被害人陈某1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1放置在电脑上的OPPOR9手机一只,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右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赵右虎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右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右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右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