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云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545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阳南路景怡东苑东区3号楼1单元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97513999Y。负责人:陈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68号(佳和花园25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42XJ。法定代表人:周裕林。被告: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金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JHHN6E。法定代表人:冯成。被告:夏云载,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市人,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云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未按本院的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此期间按照规定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贵平审 判 员 马灯会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双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