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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肖有金、张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肖有金,张丽娟,黄付强,程剑芳,崔诗育,聂敏慧,彭祥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4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住址:万年县六零北大道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672429600Y。法定代表人:汪晓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皖南、陈亚婷,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有金,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张丽娟,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黄付强,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程剑芳,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崔诗育,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聂敏慧,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彭祥国,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诉被告肖有金、张丽娟、黄付强、程剑芳、崔诗育、聂敏慧、彭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有金、张丽娟、黄付强、程剑芳、崔诗育、聂敏慧、彭祥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有金、张丽娟、黄付强、程剑芳、崔诗育、聂敏慧、彭祥国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肖有金、张丽娟、黄付强、程剑芳、崔诗育、聂敏慧、彭祥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方文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