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第478号原告:刘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城,沧州市新华区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住所地:孟村县建设大街东方骏景小区10号楼铺11。法定代表人:迟文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损失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恒、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18500元,(指定打入户名为杨光城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旧州支行账号62×××70中),该款项包含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二次手术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500元。原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得再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如果原告评定为伤残,可再行主张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本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两项费用共计10200元;三、原告刘某保留对被告王某的其他诉权,待二次手术后或鉴定后再行主张;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60元,由原告承担108元,被告王某承担252元;五、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108元,由被告王某承担252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展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