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梅,女,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1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梅明知马来西亚籍人员张誉发的MBI国际集团MBI理财活动涉嫌传销的情况下,在全国以缴纳人民币700元到35000元不等的金额购买MBI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加入MBI理财活动即能获取高额理财收益为诱饵,介绍和发展MBI理财活动会员,并形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介绍他人加入MBI理财活动。被告人刘梅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线人员,通过买卖游戏币、给下线会员注册、管理账号等方式,参与传销组织活动。被告人刘梅发展下线达到三层级以上,发展会员在30人以上。另查明,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梅在徐州市恒盛大厦807房间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梅的户籍信息及照片,刘梅传销账户截图,扣押清单,直属队友列表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梅下线树形图,证人吴某、惠某、阎某、陈某、邓某、赵某1、汤某、刘某1、虞某、朱某1、霍某、杨保安、董某、谢某、张某1、张某2、朱某2、闫某、高某、张某3、刘某2、赵某2、李某1、刘某3、邱某、孙某、李某2、张某4、李某3、解某、刘某4、倪某、刘某5的证言及下线列表,被告人刘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刘梅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梅以加入MBI理财活动能够取得高额理财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同时,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刘梅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梅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刘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沛审 判 员 王 康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