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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史与朱家慷、徐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史,朱家慷,徐志源,李文桥,仵江飞,徐双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546号原告:孙史,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振,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朱家慷,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徐志源,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被告李文桥,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被告仵江飞,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徐双正,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原告孙史与被告朱家慷、徐志源、李文桥、仵江飞、徐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孙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