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031号起诉人蒋某某,男,1954年2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起诉人蒋某某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周某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000元;2、确定云南御之健医卫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20%的股权属原告所有;3、确定云南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9%的股权属原告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事人的约定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因双方约定了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