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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建凤申请执行邓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凤,邓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凤,女。被执行人邓晏,男。朱建凤申请执行邓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邓晏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建凤迟延履行金5万元,但被执行人邓晏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晏名下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五路口中心花园C幢2单元7楼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俊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