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景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齐景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景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