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艳青与周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艳青,周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罗艳青,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柳志新,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义军,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罗艳青与被执行人周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艳青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周义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236执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彬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