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保军与张文军、郭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军,张文军,郭改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651号原告杨保军,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文军,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郭改芹,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杨保军与被告张文军、郭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文军、郭改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杨保军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