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淑杰、王仲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杰,王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杰,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仲霞,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淑杰与被执行人王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40000元及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2022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