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永强诉被告刘晓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强,刘晓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257号原告:郑永强,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被告:刘晓国,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郑永强诉被告刘晓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郑永强于2017年5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郑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雪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