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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邵长义张帮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义,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169号原告邵长义,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彬(常用名张帮喜),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长义与被告张帮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双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长义委托代理人张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帮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长义诉称,2017年1月23日,被告张帮喜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2月23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0元。被告张帮喜诉讼阶段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一)出示欠据一张,证明2017年1月23日张彬(常用名张帮喜)借原告邵长义5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23日。被告张帮喜未发表质证意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张帮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以上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帮喜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被告张彬(常用名张帮喜)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2月23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帮喜向原告邵长义借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帮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邵长义欠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张帮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