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绮薇与容俊峰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38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绮薇,容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13885号原告:吴绮薇,住广州市荔湾区。诉讼代理人:邵清龙,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庆南,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容俊峰,户籍地址:广州市。原告吴绮薇诉被告容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邵清龙、刘庆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公司拓展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借给被告款项共70万元。被告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至其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辩称:承认原告所诉的一切证据为事实。被告请求原告给予十八个月时间作为还款期限,被告愿意接受每月以本金百分之一的利息作为补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合法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70万元,借款期间被告每月须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同年12月21日,被告在该《个人借款合同》上手书注明“最后还款日期定于2016年3月21日,特此备注”。原告为证明已实际向被告出借70万元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帐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回单(借方)》等为证据。此外,原告于本案庭审中陈述称:“双方于合同中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利息,应该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利息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7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超过约定期限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过高,现原告要求调整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容俊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吴绮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7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菁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人民陪审员 曹鸿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