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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唐美芳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605刑申1号唐美芳:你作为被害人因被告人邓太信诈骗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05刑初331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如下:1.原审对被告人邓太信诈骗金额认定不清,且没有查清诈骗款项的去向;2.被告人邓太信从未主动赔偿,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3.原审量刑不当,重罪轻判;4.被告人邓太信是累犯;5.被告人邓太信还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故意伤害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邓太信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认为原审对被告人邓太信诈骗金额认定不清且没有查清诈骗款项去向的意见。经查,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邓太信诈骗你款项合计219711.8元,均被邓太信���于挥霍,你认为支付宝转账为57800元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42800元、还有2015年10月1日代买机票的2792元未予指控,而你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超出检察机关指控数额的支付宝转账金额是被告人邓太信本人收取或支配,也未能充分证明2015年10月1日购买机票的2792元是被告人邓太信诈骗所为,故对你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认为被告人邓太信从未主动赔偿,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邓太信虽未主动赔偿,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你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认为原审量刑不当、重罪轻判的意见。经查,原审认定被告人邓太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且邓太信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而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邓太信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故对你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认为被告人邓太信是累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邓太信于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至原审认定的犯罪时间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构成累犯。故对你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认为被告人邓太信还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邓太信是否存在遗漏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且该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诉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作审查。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