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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华勇与沈燕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勇,沈燕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328号原告:陈华勇,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果,福建力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燕宾,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贤,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华勇与被告沈燕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陈华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华勇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华勇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培杰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