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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珍,赵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珍,女,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赵玉萍,女,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中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周春江,开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刘玉珍与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玉萍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82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