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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王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066号原告杨海军,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存明,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伟,又名王宏伟,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师振华,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海军诉被告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军、委托代理人赵存明,被告王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振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海军诉称,2011年原被告在宁夏石嘴山打工相识,被告找到原告说自己在山西大同做顶石生意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5万元急用,到时给高利息回报,并一再给保证本息偿还一点问题就没有。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托亲友给被告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贷款到期,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红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红伟辩称:一、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在2014年10月份,原被告还有河北的王玉江及山东的伊大鹏一起在山东做顶石生意,原被告是一股,各出资5万元,后来,生意没有挣到钱,山东只给了原被告5万元承兑汇票,由于汇票不好承兑,被告就找人贴现了48500元,其后被告陆陆续续给了原告19400元,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二、2015年7月23日,原告找到河北的王玉江,原告以王玉江的名义要挟被告。7月29日那一天,原告找到被告说,如果不给原告写借条,原告就告诉玉江被告在哪,让他一直和被告闹,并把被告控制在宾馆不让被告回家,被告无奈,才给原告打了借条。三、原告虚假自述前后矛盾,常人不能理解更无法相信。信用社贷款不是当天就能贷出来的,况且信用社也不会给现金,而是把钱打入贷款人卡里。原告所说不符合常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始,原被告相约去山东作顶石生意,相互出资5万元,但双方是合伙抑或是借贷原被告各置一词。后由于生意未挣到钱,2015年7月29日,被告王红伟就上述款项给原告打有借据,上载明“借条,今借到,杨海军5万元,小写¥50000。2015.7.29号王宏伟。身份证号码:。”被告王红伟先后分四次给付原告现金194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杨海军请求被告王红伟返还其5万元借款并称被告只还了其5000元,从原被告的录音中可以证明被告已经向其支付了19400元,原告也认可该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故原告请求的5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军借款30600元。(利息本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243元,被告承担2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